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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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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 为了建立高质量的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咨询专家在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咨询专家和咨询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客观、公正、规范、科学,根据《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建、使用和管理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评审中心成立的,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等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 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并被聘请加入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 组建、使用和管理专家库的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评审中心的项目评审部具体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专家、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负责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评审中心专家审核小组核定
- 负责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
- 负责为项目评审工作选取专家;
- 对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进行服务和管理;
- 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评;
- 负责专家的培训、交流;
- 负责不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 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 熟悉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 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秉公办事;
- 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能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 专家申请采取个人申请的方式,申请人需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 申请表;
-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 评审中心的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专家资格进行核定,对入库专家颁发专家聘书,专家聘书由评审中心统一印制、发放。
-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中心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并记入专家个人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聘用,停止其参加本中心组织的评审工作。
- 专家库资料不得随意泄露。确需调阅有关资料时,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 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是项目提出(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人员;
- 是项目提出(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上级主管或相关利益单位的工作人员;
- 是项目提出(建设)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或者是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并且离退休时间不满3年;
- 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它情形。
-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接受评审中心的聘请,担任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 依法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 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接受参加评审工作的劳务报酬;
- 对项目评审工作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 按时参加评审会,不得无故中途退场;
-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 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漏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情;
-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权力,接受馈赠、“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项目提出(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 项目评审会专家选取原则:
-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 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设计、施工、管理、运行、投资和经济评价等各个方面的专家;
- 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 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市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 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 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 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立即终止聘用,停止其参加本中心组织的评审工作:
- 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 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 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工作或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评审工作的;
-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 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 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提出(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本办法由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OO七年一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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